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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业务的声明必须集成在和谐与各方的意愿。"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 的货物“股票”的问题
特许经营协议通常被称为“特许经营”,诞生于十九世纪在美国,迅速获得救济在商业世界前所未有的。

在这种类型的合同,非典型(其中缺乏适当的法律学科) ,一个商人 - 特许 - 赠款商 - 加盟商 - 的使用权,并享受其企业形象及彼等各自持有人的无形财产(特别是,品牌) ,在第一个集成网络的破坏,稳定和回报的考虑。

对于这样的合同特征是其独特的元素,即重要的指示: (一)享受特许人的商业形象,(二)的“诀窍”和技术援助的转移, (iii)本控制和监视加盟商, ( IV)的负担,并最终( V)的框架合同。

鉴于上述情况,应当注意到,这种类型的合同的已知的各种形式,其中我们可以找到“多余的分布”,“服务特许”和“特许生产”。因此,当事人选择所要追求的讨价还价模型的任务,而这件事情重要的是定义一个先验的规则将规范在股票使用的货物,在合同终止后。

在我们参照上面的各种特许经营模式,预计和调节各方的义务随后签订期货合约,通常购买和销售相互之间或与第三方。事实上,终止特许经营协议,设立目的为加盟商购自特许人和尚未转售货物的问题。

然而,随着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原加盟商不再担任在其拥有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履行收购的产品,这将是非常难以出售这些产品没有被本协议项下,除非大幅降价,低于收购他们。

因此,前加盟商能留下严重创伤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这些合约通常插条款“强制性最低购买。 ”除了预言的时候,那势必条款“后合同不竞争” ,以防止PUB推销这些产品。我们的问题的解决方案是知道(我)谁终止了合同,并以什么形式在终端使用的混凝土, ( ii)厘定的股票的存在,或至少它的体积的原因。

除此之外的股票财产的命运的问题应放在原则上只在案件:

(一)合同,为加盟商的死亡届满;

(二)本法律业务由加盟商由于通过其合同义务,对方未能解决;

(三)终止合同的依据客观原因(类推,第30条B)号法令178/ 86 3/7 ) ,并

(四)终止合同由特许人。

这些事项再添。所讨论的问题是,只有相关的,如果货物的数量,甚至它的存在,前者加盟商,它提供的合同关系延续的实行审慎管理的结果,马克西姆获得这些物品时有一直契约受到最小购买前加盟商的规定。因此,在货物已超过被收购的情况下,即超出所需的最低,前加盟商应承担的销售那些货物或没有风险。入门,但是,排除这个问题的其他形式终止。

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并在行程频谱落在前者特许人的财产恢复到其当前股价的义务 - 可能,但是,看一些贬值 - 或者允许前加盟商可继续使用,即使合同关系终止后,贸易体征一段合理时间仅供参考,专运的货库存。然而,由于利益攸关的平衡,一方或另一方的选择永远是特许人。

鉴于上述原因,在于前者特许人的替代责任,根据第543.o民法典( CC ) 。事,就目前而言,确定哪些法律支持这项义务。

开始用消极的划界,但如果所有的申请不当得利的机构(参见艺术。 473.o CC )的条件其实,严格来说,葡萄牙立法者的另类构思这个机构,即只产生一个偿还时,法律没有规定“贫其他的被补偿或退还手段( ... ) ”(见艺术。 474.o CC)的义务。然而,正如我们下面将看到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手段的耗尽可能会通过其他方式,这就是为什么这个机构从一开始就离开补偿或恢复。

这就是说,有三种辩护强加解决方案,使您可以强制前者特许人选择上述确定的选项之一。

在带的第一个解决方案将有可能争辩的CC,这,如果我们明白,在这件事情的特许经营协议包含一个缺口,将使用标准的合法化,第239条的基础上,将带我们根据以上或暴露条文的发现甚至可能认为这样的法律交易的条件下完成的。但是,我们必须考虑到,该条款规定:“ ( ...... )业务申报必须集成在和谐的政党( ... )的意志” 。但是,这件事情是不是在那能看见的特许人,当他自己放下使用标准合同条款的游戏规则,也为自己创造任何可能的未来负担。

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是,并给予终止业务,而现有的库存水平之比的情况下,该解决方案违背了诚实信用使然,因此,各方的假设意愿必须得到纠正按照这个原则,根据各当事方,以诚信, “现在应该,而不是他应该是想干什么。”

按照上述,第二种方案规定对前特许人,后合同,从诚信762.o条对CC的第2款的一般条款引起的法律责任。

在这种类型的合同关系的,根据其性质,包含复杂的义务,这是完全正常的,主要服务达成后,它仍然是可以维持的职责配件,忍受超越这种关系的终止存在。考虑到这是强加给这些企业的过程中,当事人的特殊职责,也可能施加关税高达行为配件,甚至义务终止后。

根据上述情况,并考虑到合同的细枝末节,它似乎很清楚,同一个人,并建立合作,公平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密切的联系。事实上,并停止在这些条件下的合同关系,很显然,前者是加盟商在一个减弱的位置,因此应规定特许人前,按照一般规律,剩余资产的回购。

最后,人们总是可以维持资产回购合约终止的案件也适用于前特许人的责任。因此,由以前的加盟商遭受的损失之一,可能涉及到的商品仍然有库存。的确,对于损害赔偿必须始终第564 ,消委会第1款的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在自然的方式制成,即只受理追索赔偿金的情况下自然不会补货可能的话,没有完全修复过于繁琐债务人的损害。

由上可知,我们认为,替代需求将是补救的最公平,最适当的形式由特许人前所受的伤害,但是,在特许人死亡的情况下,只能断言条762.o的假说中2 , CC。事实上,这个话题说的义务落在前者特许是一个最能满足实施回购的资产或授予加盟商一定的时间,这样就可以清除产品库存。让我们不要忘记,正如我们已经说过,那一些服务的选择权在前者特许,但总是在提到的两个备选方案,这使我们得出结论,这种解决方案应该尽可能在调控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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